唯品花服务须知

以下各合同项下金融服务由上海唯品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广州唯品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为在唯品会网站(www.vip.com)上购物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您(亦称“用户”)所提供的“唯品花消费贷款”服务和上海品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品众保理”)为您提供的“唯品花分期”服务。在您点击“开通”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合同所有条款,特别是以粗体或下划线标注的条款,前述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合同另一方责任的内容。一旦您点击“开通”按钮后,即意味着您已充分理解以下合同的全部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意与贷款人和品众保理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以下合同并接受以下合同全部约束。您点击“开通”按钮之日为以下合同生效之日。

释义

“唯品花消费贷款”服务:指贷款人向您提供的、限于在唯品会网站消费用途的贷款服务,您可以使用该笔贷款购买服务商认可的商品或服务。

“唯品花分期”服务:指您在唯品会网站向交易对手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由品众保理为您提供授信服务,以便交易对手接受您通过唯品花分期页面流程设置的分期付款。具体业务以在线平台的实际展示及操作流程为准。

关联公司: 指唯品会网站所有权人、贷款人或品众保理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授权

您在接受以下合同时,应明确对于唯品会网站(指唯品会网站所有者及平台运营者)、贷款人及品众保理进行如下授权:

授权唯品会网站、贷款人、品众保理或有该网站或贷款人和品众保理委托的第三方通过合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等了解、咨询、审查用户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信用报告和其他与评定用户贷款额度及还款能力的有关信息,并可索取、保留和使用该等信息以及您在唯品会网站自行提供的全部信息。

授权唯品会网站、贷款人和品众保理向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为本服务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为本服务提供查询服务的第三方公司、为本服务提供银行卡代扣还款服务的第三方公司等)披露与用户相关的任何信息。

授权并同意贷款人和品众保理在用户使用本服务期间获得的用户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即适用法律规定的对用户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授权贷款人和品众保理查阅您的唯品会账户交易信息及快捷支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服务相关的交易信息及授权贷款人和品众保理及其合作银行获取您依据《快捷支付协议》所提供的银行卡相关信息。授权唯品会网站将您所有唯品会账户使用状况和账户信息、快捷支付信息随时通知贷款人和品众保理,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退款、交易纠纷、交易信息、钱包账户余额、银行卡相关信息等。

授权并不可撤销地同意:若您在本服务项下的任何债务逾期未清偿,则贷款人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向您继续提供信用贷款、发起唯品宝代扣以及扣划您在唯品会网站上您所购买的其他理财产品份额等非信贷性资金。

贷款人和品众保理有权通知您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该转让行为无需另行再征得您的同意。

您的唯品会及唯品花账户、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和数字证书是唯品会及贷款人和品众保理识别用户身份及指令的标志,所有使用上述方式的操作均为用户(或用户授权)的操作行为,任何使用上述方式发送至唯品会网站、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指令构成用户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唯品会网站、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于依照该指令进行的操作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服务须知为以下合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以下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您需依照本须知和以下合同中的条款行使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唯品花消费贷款”服务合同

第一部分 说明

第1条 名词解释

除非本合同正文另有明确所指,在本合同中所用下列名词定义如下:

“唯品花消费贷款”服务:指贷款人向您提供的、限于在唯品会网站消费用途的贷款服务,您可以使用该笔贷款购买服务商认可的商品或服务。

指定唯品会账户:指您在唯品会网站(www.vip.com)上申请、使用、终止本服务所必需的您本人的唯品会账户。

指令:指您通过指定唯品会账户,输入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或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唯品会网站、贷款人发出的各项指令(包括且不限于信息传递指令、授权性指令等),所有指令及其内容均不可撤销及变更,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本金:指贷款人向您发放的未计算利息的原始金额。

应还款额:指您累计已逾期和在当月还款日应当偿还的贷款本金、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的金额总和。

应付款项:指您累计未偿还的贷款本金、累计已产生且未偿还的利息及其他因本服务产生或与本服务有关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为您垫付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费、鉴定费、催收费用等。

还款日:指您所获贷的贷款每月的固定还款时间。还款日将在您开通本服务时在唯品会网站的相关服务页面告知。

期数:指在分期服务项下,您选择的分几个月在还款日归还固定贷款本金和手续费的月数。

唯品宝代扣:指为偿还本服务项下应付款项的目的,您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代您持续向提供“唯品宝”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下同)发送理财产品交易委托指令,直接将您通过“唯品宝”服务购买的理财产品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赎回,并以转让或赎回交易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您在贷款人处全部债务直至清偿完毕。您承诺前述交易委托指令视同您本人作出。

第二部分 消费贷款服务

第2条 服务规则

2.1授信额度或消费额度:指贷款人根据您信用状况核定的、为您提供贷款的最高额度,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可循环使用,您可登陆指定唯品会账户,在会员中心查找本服务相关页面查询您的授信额度。贷款人可根据您的信用状况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您的同意。

2.2 授信额度有效期:指在授信额度内,您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本合同初始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前,若本合同双方均无异议,可从到期之日起自动续约一年,续约次数不限。

2.3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能用于贷款人指定的在唯品会网站上购物消费之用。

2.4 提款:您应通过发出使用唯品花进行支付的指令,逐笔向贷款人申请提取贷款资金。贷款人有权随时调整您使用本服务的提款(支付)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单笔限额、每日限额和每月限额。贷款人有权逐笔审核您的提款申请,独立做出是否审核通过的判断及决定。

2.5贷款发放和支付:若通过放款审核,贷款人将您申请的贷款资金支付给您指定的交易对方;您同意由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根据您的支付指令按照交易所使用的付款方式完成向您交易对方的支付。

2.6 贷款明细查阅:贷款人将于每月初在唯品会会员中心内的相关服务页面向您展示上月本服务的贷款详情,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支付明细、尚欠贷款本金、手续费、逾期利息等,您可主动至服务页面查询。

2.7 到期还款:您应在还款日24点前(含当日)清偿全部应还款额,逾期未清偿,将影响您的征信记录,还款规则详见第六条“还款”的约定。

2.8 贷款到期日:在不分期贷款服务项下,贷款人当月发放的贷款的贷款到期日为下月还款日;在分期服务项下,您的贷款到期日为分期期间的最后一个还款日。

第3条 服务类型

3.1 本合同项下消费贷款的服务类型如下,贷款人根据业务运行规则可自行决定为您提供一种或多种方式,在贷款人提供多种贷款方式的前提下,您可自行选择:

1)不分期贷款(又称不分期或下月付):指您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的还款日须一次性全额归还贷款本金的服务类型。不分期贷款不收取手续费,在贷款人未向您提供其他贷款方式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方式默认为不分期。

2)分期贷款或分期:指可分期按月归还固定金额的贷款本金和手续费的贷款方式。分期服务的期数和每期还款金额以本服务网站显示为准,您应于分期期间内的每期还款日按时归还相应本金和手续费。分期服务分贷款分期和交易分期两种情形:

a.贷款分期:指在每月贷款人向您展示上月贷款明细后还款日(含)前,您可对上月获贷的不分期贷款本金申请分期,并在每期的还款日归还固定金额的贷款本金和手续费。贷款分期中的应还款额,自贷款到期日之次月起进行还款。

b.交易分期:指您在进行消费交易时选择分期,应自贷款发放之次月起在每期还款日偿还因该笔消费交易产生的固定金额的贷款本金和手续费。

3.2 贷款人将根据业务运行规则不时上线上述贷款方式或其他贷款方式,其他贷款方式的规则和费用计收以唯品会网站公告为准。

第4条 计费及收费规则

4.1 基于本合同项下现有的贷款类型,贷款人将向您收取以下费用:

1) 手续费:在您使用分期的情况下,贷款人将向您收取分期手续费,手续费按照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分期按月偿还。每期手续费的收取比例以您申请分期时唯品会网站公示的《手续费率表》为准。

2) 逾期利息:无论分期还是不分期,若您在还款日仍未清偿当月应还的贷款本金和手续费,贷款人将自还款日次日起按每日未偿贷款本金和手续费的余额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您的贷款本金和手续费清偿完毕。逾期利率为万分之五/日。

4.2 贷款人有权修改或新增费用项目或标准,费用项目或标准修改或新增后将在唯品会网站的相关服务页面进行公告,若您不同意修改或新增费用项目或标准可停止使用本服务。

第5条 还款来源与还款方式

5.1 还款来源:您仅限于以唯品会账户余额、借记卡账户余额、唯品宝理财产品份额等非信贷性资金作为还款资金来源;贷款人有权对您的还款资金来源进行监控与管理,并有权不时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对还款资金来源规则作出调整。

5.2 还款方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服务的还款方式仅为:

1) 主动还款:您可登录指定唯品会账户,使用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资金来源主动清偿应付款项。

2) 自动还款:如您勾选了“开通银行卡代扣还款服务”,则您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及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自动在还款日起(含当日)从绑定的借记卡银行账户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应还款额;如您勾选了“唯品宝代扣服务”,则您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及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自动在还款日起(含当日)从您的唯品宝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的理财产品份额用于清偿应还款项。

若您同时勾选“开通银行卡代扣还款服务”和“唯品宝代扣服务”的,则贷款人及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代扣顺序则为银行卡代扣顺序优于唯品宝。贷款人有权不通知您而对代扣顺序做单方面调整。

3) 指示还款:您同意,若发生下述任一情形,您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及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按照贷款人的指示从指定唯品会钱包账户、您本人的其他唯品会钱包账户、与该等唯品会钱包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以及您在贷款人关联公司处的留存款项中扣划资金用于偿还应还款额,并不可撤销的同意贷款人自行发起唯品宝代扣:

a) 您的消费贷款到期日被宣布提前到期;

b) 还款日后,通过前述自动还款方式未能清偿您的全部应还款额。

4) 退款还款:您使用本服务支付成功后发生退款的,退款资金将依次先用于偿还被退款的消费交易对应的贷款逾期利息、手续费、本金,再用于偿还本服务项下您所欠的应还款额。

5.3 还款顺序

5.3.1 您的还款将先用于偿还逾期利息,再根据消费交易产生的时间依次偿还每笔交易的手续费、本金;若还款资金仍有剩余,将用于偿还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为您垫付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催收费用等,下同)(如有)。

5.3.2 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信用状况和贷款人的风险政策单方面变更前述还款顺序,而无需另行通知您。

第6条 特别约定

6.1 您承诺使用消费贷款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

6.2 您应及时登录指定唯品会账户,查阅还款日、应还款额及其明细等贷款信息。

6.3 贷款人可不时重评您的资信状况,据以单方面调整对您的授信额度及其有效期,而无需事先通知您。若前述调整导致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您应当及时清偿到期债务。

6.4 贷款人可不时单方面调整可使用本服务的商品类目和商户范围且无需另行通知您。

6.5 若发生交易退款,交易对手退回贷款资金,该笔贷款资金按照退款还款流程处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6.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可以随时终止本服务,但前提是本合同项下债务已全部清偿。

6.7 您签约本服务当日且已使用本服务的,不得主动终止本服务。

第三部分 权利和义务

第7条 您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7.1 您有权要求贷款人对您提供的有关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2 您保证您在本服务网站信息系统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7.3 您应妥善保管您的唯品会及唯品钱包的账户名、密码、数字证书、与本服务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与唯品会账户及本服务有关的一切信息。您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您唯品会及唯品钱包账户的密码。对于因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唯品会及唯品钱包账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贷款人,要求贷款人暂停本服务。同时,您理解贷款人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贷款人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您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您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全部应付款项。

7.5 接受贷款人对有关您消费情况、财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为贷款人的前述监督和检查提供工作方便,无论本合同是否生效或终止,贷款人均有权保留有关资料并均不予退回。

7.6 您变更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等事项的,应于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在线或电话联系唯品会客服等,您授权唯品会网站获取该等信息并传递给贷款人。

7.7 如您发生对您财务情况构成威胁或对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或可能涉及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7.8 您声明在订立本合同时您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或情形,并且承诺本合同订立后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章;若您上述声明虚假或者上述承诺未被履行,或者您可能发生违法违规风险,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到期、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本服务或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7.9 贷款人将根据行业规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发展情况为您提供相关的优惠活动或服务,活动或服务规则以届时相关页面公布的内容为准。

7.10 在您未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前,您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7.11 如您已归还应付款项或以其它方式消除违约情形的,您愿意自行督促贷款人及时通知贷款人关联公司删除相关违约信息或恢复您与贷款人关联公司相关服务协议的履行,以免因贷款人关联公司无义务接受来自您的任何通知而造成您的困扰。

第8条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8.1 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为您提供贷款服务。

8.2 如贷款人发现a)您在唯品会网站及本服务相关系统中的行为数据或其他信息发生异常变化;或b)您的唯品会账户或您在唯品会关联公司任一网站上注册的其他账户出现异常现象;或c)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d)您不履行或违反与贷款人其他任何合同(如有)项下您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基于合理怀疑提前停止本服务并要求您提前归还应付款项。

8.3 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其有权要求您落实有效担保等事宜。

第四部分 违约及违约处理

第9条 违约事件

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9.1 您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应还款额。

9.2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本服务套现、截留应支付至交易对手账户的消费贷款。

9.3 您向唯品会网站或贷款人或受托的第三方提供虚假的信息。

9.4 您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刑事监禁、或您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可能影响您偿付能力的情况。

9.5 您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您的偿债能力。

9.6 您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9.7 您未履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其他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您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9.8 您在唯品会网站上注册的账户发生不利变化或受到唯品会网站或贷款人及其关联公司任一网站的处罚。

9.9 您的资信情况或清偿能力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9.10 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10条 违约救济

如您出现本合同所述之任何违约情形,或违背您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0.1 要求您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0.2 停止向您发放任何款项。

10.3 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您提前全部清偿贷款本息。

10.4 单方面提前终止其为您提供的服务。

10.5 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如有)或要求担保人(如有)代偿,实现贷款人的债权。

10.6 通知唯品会网站从您所有的唯品会钱包账户中扣收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或代表您转让您通过唯品宝服务购买的部分或全部理财,并将转让交易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欠款。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从您本人唯品会钱包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唯品花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以及贷款人了解到的您本人的银行账户资金中扣收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贷款发放的币种不同,贷款人和/或保证人有权按扣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成应付款项币种。

10.7 扣划您在贷款人或贷款人关联公司处的任何应收或留存款项(如有)用以偿还您在贷款人处的债务。

10.8 以合法手段追偿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债务催讨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由您承担。

10.9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有权采取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第五部分 免责条款

第11条 贷款人、品众保理或唯品会网站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您提供本服务,贷款人和品众保理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1.1 在贷款人、品众保理或唯品会网站维护期间。

11.2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11.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11.4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和其他贷款人、品众保理及唯品会网站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12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引、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导致贷款人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其违约,各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六部分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13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3.1 贷款人和品众保理有权随时单方面修改本合同中与您相关的权利义务,但相关修改不得加重您在贷款金额和利(费)率方面的责任。一旦合同条款变更,贷款人及品众保理将在唯品会网站公示变更内容。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订的内容一经公示,立即生效。若您不同意修改本合同,则应当自该等变更公示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全额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否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合同。

13.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不得要求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贷款人及品众保理有权基于自身经营考虑,随时宣布中断、终止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并要求您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

第14条 合同提前终止

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发生,您同意贷款人及品众保理有权终止为您提供服务,且本合同授信额度有效期亦提前到期,您应立即归还已产生的应付款项:

14.1 您主动关闭本服务。

14.2 您指定唯品会账户被注销。

14.3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使用本服务。

14.4 利用本服务套现。

14.5 从事任何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行为。

14.6 唯品会网站全部或部分终止为您提供服务。

14.7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协议或规则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唯品会网站各项规则。

第七部分 信息披露与保护

第15条 贷款人及品众保理承诺对您提供的能够识别您的个人身份和涉及您的个人隐私的信息(以下简称“秘密信息”)予以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5.1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15.2 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要求必须予以披露、报送;

15.3 您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

15.4 本合同另有约定。

第16条 若您发现本服务项下秘密信息存在潜在泄露风险或实际发生泄露,请您务必及时联系贷款人及品众保理,贷款人将协助您积极查找原因、消除隐患,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第17条 您同意唯品会网站、贷款人、品众保理及其委托的第三人对与您沟通的电话、视频(不论通过服务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您同意将该等电话、视频记录用于贷款人及品众保理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您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第18条 一旦您在本合同下的任何应付款项逾期,您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贷款人及品众保理有权在取得人民法院的相关生效判决后,在贷款人和品众保理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一网站、其他媒体和贷款人和品众保理认为必要的区域范围内的任意位置公示您违反本合同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肖像、身份证号码、住址、具体违约状况等信息;您同意贷款人和品众保理及其关联公司中任一主体有权停止向您提供任何服务,因此给您造成损失的,前述主体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部分 客户热线服务

第19条 您同意,贷款人和品众保理授权唯品会网站对外统一提供有关本服务的客户热线服务,受理有关本服务的所有咨询、投诉、建议等客户服务。贷款人及品众保理承诺:积极配合唯品会网站处理客户热线服务。针对客户服务中可能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在排除客户责任的前提下,经贷款人及品众保理协商仍无法明确责任方的,贷款人及品众保理同意按照唯品会网站的判断结果暂时先行承担,以满足客户服务需要。事后,贷款人及品众保理应积极协商,明确最终责任人及承担方式,并由最终责任人实际承担责任。

第20条 若您对本服务有任何疑问或遇到任何使用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支付不成功、息费计算方式与贷款明细信息不明、还款失败、秘密信息安全与披露等问题),您均可以通过唯品会网站自助客服、在线客服和电话客服(4006789888)等方式,直接联系唯品会网站寻求帮助。若唯品会网站无法解答或处理您的问题,唯品会网站将及时将您的问题提交贷款人及品众保理并督促其处理,唯品会网站将负责向您及时反馈最终结果。

第九部分 送达与管辖

第21条 送达条款

21.1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和品众保理传递给您的纸质书面通知,按照您向贷款人和品众保理提供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在唯品会网站公告、向您发送电子邮件、唯品会站内信、手机短信、移动端通知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上述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21.2 法律文书送达

21.2.1 您同意对于因本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您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为合同约定的指定唯品会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以及开通本服务时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以前述码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指定邮寄地址为您的户籍地址。

21.2.2 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您送达法律文书,若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各种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21.2.3 若您的送达地址有变更,您应当及时告知贷款人、品众保理和/或司法机关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您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您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22条 管辖条款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任一贷款人或品众保理所在地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部分 其他

第23条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已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以您为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保险,以保障您个人账户内的授信信用额度被他人盗用而发生资金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第24条 您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和品众保理在您的唯品花账户被冒用或盗用而您尚未还款的情况下,全权代理您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个人账户资金保险理赔款用以向贷款人清偿您因被冒用或盗用而产生的逾期贷款。

第25条 本合同中所称“小于”,不包括本数。本合同所称“天”,均为自然日。本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第26条 本合同取代您与贷款人及品众保理就有关本合同项下之服务于先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任何协议或共识。

唯品花分期服务合同

您理解并同意,您在使用唯品花分期服务时,除遵守合同《唯品花用户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外,还适用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以《唯品花用户服务合同》中的条款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术语定义

除非本附件合同正文另有明确所指,在本附件合同中所用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1“唯品花分期”服务:指您在唯品会网站向交易对手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由品众保理为您提供授信服务,以便交易对手接受您通过唯品花分期页面流程设置的分期付款。具体业务以在线平台的实际展示及操作流程为准。本合同中简称“本服务”。

1.2订单:指您向单一商户在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商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1.3指令:指您通过指定唯品会账户,并按照设定的流程及规则,输入密码或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唯品会网站和品众保理发出的各项指令(包括且不限于交易指令、信息传递指令、支付指令、授权性指令等),所有指令及其内容均不可撤销及变更,除非本附件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1.4逾期费用:指您未在每月还款日足额偿付应还款项,商户或其指定的债权受让人依照本附件合同约定向您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1.5应还款项:指截至账单日,您累计已出账但未偿还的订单总金额、费用、逾期费用及其他款项(如有)的金额总和。

1.6应付款项:指您累计未偿还的订单总金额、累计已产生且未偿还的逾期费用及其他本附件合同项下产生的有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商户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收费用等。

1.7还款日:您应在还款日24点前(含当日)清偿全部应还款额,逾期未清偿,将影响您的征信记录。

1.8指定唯品会账户:指您用于签署确认本附件合同、偿还本附件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等所必需的您在唯品会网站上绑定的本人账户。

1.9唯品宝代扣:指为偿还本附件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目的,您同意并授权品众保理代您持续向提供“唯品宝”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下同)发送理财产品交易委托指令,直接将您通过“唯品宝”服务购买的理财产品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赎回,并以转让或赎回交易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您在贷款人及品众保理处全部债务直至清偿完毕。您承诺前述交易委托指令视同您本人作出。

第二条 订单项下应收账款转让

2.1您理解并同意,根据品众保理与您的交易对手达成的约定,品众保理将自您的交易对手处受让您使用唯品花分期对应每笔订单项下的应收账款。前述应收账款自您“下单成功”时从您的交易对手转让至品众保理,您同意您已清楚知晓转让安排而无须由交易对手或品众保理再行通知您。

2.2应收账款自您的交易对手转让至品众保理时,品众保理即对您享有债权,您应向品众保理偿付债务。您理解并同意,此后您向您的交易对手支付的任何款项都不应视作您已履行对应债务的清偿义务。

第三条 分期手续费

您同意,品众保理基于向您提供本服务而有权向您收取分期手续费。上述分期手续费的标准由品众保理制订并在本服务相关页面展示。您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一经收取将不予退还。

第四条 还款

4.1还款约定

4.1.1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订单总金额(含运费<如有>)及分期手续费(如有),您应按本合同第一条还款日的约定,以按月归还的方式支付订单金额。品众保理将根据您在本附件合同项下的订单金额计算您的每月应还款额,并在唯品会网站显示您的每月应还款额及相关账单。

4.1.2您应于每个还款日向品众保理支付该月应还款额,还款时间以品众保理实际收到您款项的时间为准,实际还款额以品众保理实际收到您的款项金额为准。

4.2还款方式:

4.2.1主动还款:您可主动登录指定唯品会账户,使用唯品会网站及贷款人提供的还款渠道,向品众保理归还应付款项。

4.2.2自动还款:您不可撤销地授权品众保理自每月还款日起(含当日)从指定唯品会账户、与您指定唯品会账户绑定的借记卡银行账户扣款或发起唯品宝代扣,扣划款项用于归还应还款额。请确保在还款日当日您的指定唯品会账户、与您指定唯品会账户绑定的借记卡银行账户或唯品宝中的款项足够归还应还款项并确保已开通“唯品宝”服务的“唯品宝代扣服务”功能,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4.2.3退款还款:已“下单成功”的订单发生退款的,退款资金将用于偿还本附件合同项下您所欠的应还款项。

4.2.4一次性还款:您确认分期购买后,可以一次性归还订单金额。在此情况下,您已支付的手续费(如有)将不予退还。

除上述还款方式外,您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还款。否则,将不被视为履行本附件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4.3逾期还款的特别约定

4.3.1自您逾期之日起,您须按日向品众保理支付逾期未偿款项的万分之五的逾期费用;

4.3.2您同意,若发生下述任一情形,您不可撤销地授权品众保理通过您确认的代扣服务从指定唯品会账户或您本人的其他唯品会账户、与您本人的唯品会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扣款或发起唯品宝代扣,扣划款项用于归还应付款额:

4.3.2.1您的到期还款日被宣布提前到期;

4.3.2.2未能在还款日当日全部清偿您的全部应还款项的;

4.3.2.3经在线交易平台判定,您最终须承担订单总金额但您没有归还应还款项的。

4.4还款顺序

按照账单生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品众保理有权将您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附件合同约定的应由您承担的各项费用及商户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下统称为“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收费用等,剩余款项按照先支付逾期费用后支付商品总金额的原则支付,且品众保理有权对前述顺序作出合理调整。

第五条 关于退款/退货的特别约定

如您使用本服务时发生退款/退货的,按如下规则进行处理:

5.1售中退货处理

5.1.1如您申请的退款金额与对应的商品金额一致的,则针对该笔订单取消本服务;

5.1.2如您申请的退款金额小于对应的商品金额的,则剩余金额按之前选择的期数继续享受本服务;

5.2售后退款/退货服务

5.2.1退款资金先予偿还应付款项;

5.2.2应付款项已全部偿还的,则退款资金从最后一期账单开始逐次倒推还款直至剩余账单金额全部偿还完毕。如退款资金不足以全部偿还账单总金额的,则您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应还款项。

5.2.3如经上述处理退款资金后仍有剩余的,则剩余的退款资金将退还至您指定唯品会账户。

第六条 合同违约及违约处理

6.1违约事件

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6.1.1您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应还款项;

6.1.2您的交易虚假或向商户提供虚假的信息;

6.1.3您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刑事监禁、或您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可能影响您偿付能力的情况;

6.1.4您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您的偿债能力;

6.1.5您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6.1.6您未履行对品众保理负有的其他到期债务,或品众保理发现您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6.1.7您的资信情况或清偿能力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6.1.8您违反本附件合同约定的义务;

6.1.9您存在欺诈行为的;

6.1.10您使用本服务套现。

6.2违约救济

如您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之任何违约情形,或违反您在本附件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商户或其指定的债权受让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6.2.1要求您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6.2.2宣布本附件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应还款项提前到期,并要求您提前全部清偿应付款项;

6.2.3要求品众保理与银行协助对您本人的任何一个或几个唯品会账户与银行账户权限进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您唯品会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停止向您提供所有唯品会账户与银行账户支付、提现、转账等服务;

6.2.4按本合同约定代表您转让您通过“唯品宝”服务购买的部分或全部理财产品,并将转让交易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您在本附件合同项下的欠款;

6.2.5要求品众保理与银行协助从您所有的唯品会账户与银行账户或与您本人唯品会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中扣收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

6.2.6以合法手段追偿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债务催讨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代为追讨,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由您承担;

6.2.7将您在唯品花分期服务中产生的个人不良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提供。

6.2.8根据法律法规或本附件合同约定有权采取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粤公网安备44010302000069号